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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實施意見

2004-05-21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昆政辦〔2004〕7號 云南省昆明市
批準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
《昆明市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云南省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04〕40號),加快推進我市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以下簡稱分離工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結合昆明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分離原則
屬地管理原則。我市行政轄區內國有企業自辦的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并納入當地的教育和衛生管理體系。
統籌規劃原則。學校、醫療機構的移交或進行體制改革要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結合教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有計劃地進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和措施。同時,將分離工作納入行業和地區發展總體規劃,通盤考慮,統籌安排。
分類指導原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情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分離方式,做好分類指導工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平等協商原則。對分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當地政府和企業要平等協商,既要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也要考慮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
平穩過渡原則。既要確保學校、醫療機構移交或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又要保持平穩過渡。學校移交要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影響學生上課、不降低教學質量。保證醫療機構移交后能夠正常運轉。
二、分離對象
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國有企業自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屬分離對象。至2003年底,全市已完成分離企業辦學校73所,還需完成分離工作的學校72所。其中,盤龍區9所、五華區7所、西山區15所、官渡區19所、安寧市5所、晉寧縣11所、呈貢縣3所、嵩明縣3所。
達到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標準,符合《昆明市區域衛生規劃》,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企業自辦的醫院屬分離對象。至2003年底,全市已完成分離工作醫院23所,還需完成分離工作的醫院15所。其中,盤龍區3所、五華區1所、西山區5所、官渡區4所、安寧市2所。
三、工作目標和步驟
2004年9月30日前,昆明市范圍內基本完成分離工作。其中關閉、破產企業和行業整合企業的分離工作,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應在2004年5月30日前,結合實際,制定或重新調整工作進度計劃,進行宣傳動員,并報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符合移交條件,但尚未移交的學校和醫療機構,必須在2004年5月30日前完成清產核資、登記造冊以及有關資產移交手續的申報工作。
各縣(市)區與企業協商擬訂移交協議,分別報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審定后簽訂執行。
四、分離方式
(一)企業所辦學校原則上整體移交縣(市)區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并統一納入當地事業單位管理。企業辦學校分離后,縣(市)區政府認為不必要獨立辦學的,也可與當地學校合并或進行布局調整,學生和教職員工由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也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轉為民辦學校,按民辦學校機制運行,對這類學校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給予支持。
(二)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的企業自辦醫療機構,可成建制移交當地政府,成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走向市場,成為非政府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予以支持,適當放寬其市場準入條件;也可與其他事業單位聯合辦醫,組成獨立的法人實體。鼓勵各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辦醫或組建醫療集團,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對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要求,且技術力量和設備陳舊的醫院,可停辦或改建成企業內設衛生所(衛生室、醫務室)或門診部。
(四)企業不愿移交的學校、醫療機構,可以不移交,但各縣(市)區政府和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其納入地方教育和衛生體制統一管理,全額返還教育費附加和部分城建稅。
(五)少數偏遠地區工礦企業暫不能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全額返還教育費附加和部分城建稅。
五、人員接收及管理
(一)學校人員接收。學校的教職員工以2001年12月31日在編在冊數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調入學校的教師為基礎進行接收。整體移交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學校專任教師,以移交時在校生數為基礎,按省編委、省教育廳規定的普通中小學師生比或班師比確定接收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當地編制部門審核后報市編辦審核批準定編,再根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經考核后接收聘用。非教學人員按編制規定比例,經考核后劃轉。考核不合格的教師、超編的教職工、不愿劃轉的教職工,由企業負責安置。
退休教師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精神辦理。
(二)醫療機構人員接收。實行整體移交的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員以2001年12月31日末在職人數和2003年12月31日前由政府人事部門分配到企業醫療機構的醫科類大中專畢業生為基礎進行接收。接收應堅持編制標準,移交醫療機構的編制應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規模,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按同級同類醫療機構定編標準核定。對總人數超編的醫療機構,其衛生技術人員、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員按同級同類醫院編制規定比例移交,超編部分由企業與地方政府協商解決。移交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衛生技術人員、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員不列入移交范圍。
六、資產處置
(一)整體移交地方政府的學校和醫療機構,以移交前一年末的資產數整體移交當地政府。
(二)學校、醫療機構現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土地等有形、無形資產及其它資產)一次性整體移交后,由學校、醫療機構繼續使用。移交的資產必須保證學校和醫療機構正常運轉的需要。
(三)為簡化資產移交手續,資產按核定的帳面數額進行移交,可不再對移交資產進行評估,但須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認可。部分資產無法界定產權的應說明原因先行移交,少數資產價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價值入帳。移交后的資產要做到資產完整、產權清晰,便于管理使用。確因特殊情況難以界定產權的,由企業和當地政府協商解決。
(四)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督管理、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原則,分離后的學校、醫療機構是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其土地使用權仍繼續以劃撥方式提供使用,若土地用途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國有企業和學校、醫療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等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已移交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補辦。
(五)分離前以學校辦企業名義向工商、稅務部門登記,享受校辦企業優惠待遇的企業的歸屬,由企業與當地政府協商解決。
(六)未經當地政府同意,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移交學校、醫療機構的土地、房屋和相關設施。
七、經費承擔
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凡關閉破產企業所辦的學校、醫療機構一次性移交所在地政府,所需費用按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后,在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其他企業移交辦社會職能的有關費用,采取企業與財政共同分擔、逐步過渡的辦法解決,即:在三年過渡期內,所需經費由企業按移交前開支費用總額的60%上繳當地政府,同級財政部門參照對同級同類學校和醫療機構的補助標準補助40%,個別特殊困難企業承擔的比例也可由企業與當地政府協商確定。省屬企業需財政承擔部分,由省財政承擔。具體數額由接收地政府的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測算,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審核后統一納入省級財政預算,撥付當地政府;市屬企業由市財政承擔,縣屬企業由縣財政承擔。過渡期結束后,有關費用全額列入縣(市)區政府財政的教育和衛生支出預算,并由縣(市)區政府確定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接收中小學校較多的縣(市)區,過渡期結束后,縣(市)區政府在經費上確有困難的,上級政府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在移交前,企業上繳的教育費附加由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全額返還企業;企業上繳的城建稅(煙草企業除外)由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按20%的比例返還企業。
八、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
企業辦學校、醫院移交地方納入當地事業單位管理后,實行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原單位對在職職工的工資標準按地方事業單位的工作制度進行套改。養老保險按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如果移交地建立和開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套改后將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移交地有關政策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如果移交地沒有建立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由原經辦機構進行封存,待開展后再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通過改革轉為民辦學校和民辦醫療機構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工資不再按事業單位標準進行套改,只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不轉移基金。
實施分離工作的學校、醫療機構,職工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和接續手續。
九、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時間緊迫、任務繁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團結協作、互相配合。這項工作由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組負責,工作組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市教育、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委、國土、人事、編辦、工會、企改辦等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市教育局負責中小學的分離工作,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機構的分離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省屬企業分離經費的上報和市屬企業分離經費的及時核撥工作。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做好對分離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二)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統一領導,組織本地區、本行業分離工作的實施。各責任單位要盡快出臺相關的辦法和工作進度計劃。承擔辦社會職能的企業要認真制定具體的分離方案,積極主動地與所在地政府協商,與縣(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分離移交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能加強對分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導工作,積極推進分離工作。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會同有關部門檢查、督促各責任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
(三)搞好宣傳、保障穩定。在分離工作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分離單位的穩定問題,維護分離職工的切身利益,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保持干部職工隊伍的穩定,確保分離工作的平穩過渡。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實際,統籌考慮,統一規劃接收后的教育和醫療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優化、整合、利用好現有的教育和醫療衛生資源,不斷增強教育和醫療機構的發展后勁和活力,促進我市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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