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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全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籌層次和工作目標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在統一政策,統一操作程序,統一軟件開發,統一基金管理的前提下,采取旗市區經辦的管理辦法。統籌模式采取調節金制度,各旗市區按基金收入的30%比例上解調節金,調節金由市級統一管理,面向各旗市區調劑使用,以平衡和分散基金風險。 (二)2008年,在上年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啟動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并積極.申報國家級試點城市。2008年到2010年,三年內實現全覆蓋的目標,即2008年全市參保覆蓋率要達到應參保人數的40%,2009年覆蓋率達到80%,到2010年實現全市城鎮居民全部參保。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資金籌集和補助辦法
(一)參保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215元。其中:財政補助65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40元,呼倫貝爾市財政人均補助15元,旗市區財政人均補助10元),個人繳納150元。 (二)參保居民中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籌資215元。其中財政補助125元(自治區財政入均補助70元、呼倫貝爾市財政人均補助30元、旗市財政人均補助25元),個人繳納90元。 (三)參保居民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籌資135元。其中:財政補助65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40元,呼倫貝爾市財政人均補助15元,旗市區財政人均補助10元),個人繳納70元。 (四)參保居民中的未成年人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籌資135元。其中:財政補助75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45元,呼倫貝爾市財政人均補助18元、旗市財政人均補助12元),個人繳納60元。 以上籌集標準,從2008年7月起執行。 三、參保繳費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從參保第二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繳納下一年度參保醫療保險費。 四、待遇支付 (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門診看病就醫,起付線為100元,超過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30%,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300元。憑醫院收據和費用清單到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兒童因意外傷害發生醫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憑醫院診斷證明、收據和費用清單到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三)取消《呼倫貝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條《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呼倫貝爾盟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支付標準》中的檢查費和材料費,參保人員自付20%條款。 (四)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200元;一級醫療機構100元;轉呼倫貝爾市以外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為600元。每次在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由個人承擔。 (五)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三個目錄的醫療費,按照醫療機構等級所確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按下表標準審核報銷: 支付檔次 城鎮居民報銷比例% (元) 三級院 二級醫院 一級醫院(社區) 5000元以上含 51 53 55 500―10000 52 56 60 10001―20000 53 59 65 2000 1―30000 54 62 70 30001以上 55 65 75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市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編制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服務人群和業務量實際,調劑增加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保障業務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強各地勞動保障社區平臺建設,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逐步實現醫保管理服務范圍向基層擴展。各旗市區要采取購買服務等靈活方式,增加社區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多、覆蓋面廣、地區分布上點多線長、業務量大,業務經費需求量較大,各級政府要在經費方面給予支持,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嚴格管理,不得設立過渡性帳戶,不得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存入個人存折。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每年4月30日前,市及旗市區財政要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撥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 (四)各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居民建立電子檔案,盡快實現全市聯網,將參保人員信息納入網絡管理。2009年自治區將依據電子檔案記錄撥付補助資金。 (五)各旗市區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加強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提供質優、價廉、方便、規范的服務。 (六)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盡快在城市社區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管理規范、方便快捷、服務優質、價格低廉、群眾滿意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積極推進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和社區衛生服務相結命,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要積極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把常見病、多發病解決在基層。 (七)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锏度是一項重大_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要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的作用,加犬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形成促進參保的良好氛圍。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