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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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為加強和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和維護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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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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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以及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以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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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依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2006年11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2007年5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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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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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級成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和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作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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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并監督組織實施; (三)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建立專家庫,并根據醫療專家的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四)領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開展工作; (五)組織交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驗,定期通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情況; (六)負責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業務培訓和管理考核; (七)研究和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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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作職責 (一)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執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二)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四)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五)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七)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八)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九)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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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醫檢醫師和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醫療衛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勞動能力鑒定法規政策和標準; (四)經市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業務培訓和考核,并取得注冊資格;專家庫應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專業和技術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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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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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市、縣(區)勞動保障局管理的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三)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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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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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滿或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疾病,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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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并且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正式生效后,才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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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人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報告; (二)工傷職工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病歷資料一式三分,復查鑒定的附往次鑒定結論及相關病歷材料; (五)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和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意見表各一式三分; (六)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七)所有原始病案材料均作為當次鑒定的參考資料,當次鑒定結論要按照鑒定機構指定的協議醫療機構所作出的最終診查結果作為鑒定依據; (八)以上材料由申請方負責提供,并須經另一方確認所有材料的真實性,鑒定機構不負責處理雙方爭議,以上材料不全的,鑒定機構應口頭告知申請方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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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報告、公示報告、職工檔案; (二)職工個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三)職工近年病歷資料(住院病歷正、側面加蓋醫院印章); (四)寶雞市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退休(職)申報花名冊一式三份; (五)寶雞市企業職工因病非工傷喪失勞動能力檢查審批表一式三份(照片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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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申報材料和受傷部位(按照工傷認定決定書上所列出的受傷部位確定),定期組織工傷職工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由專家組提出堅定意見。 (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由主任委員會簽發結論書。 (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鑒定結論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并由申請方將受送達人簽收后的送達回證交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存檔。因拒絕接受送達文書或接受送達文書但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的或送達人員未按要求送達文書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若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糾紛或因一方不配合導致申請材料的準備、鑒定前常規體檢等各環節鑒定工作無法順利進展,應先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糾紛,再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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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須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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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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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先由企業或個人墊付,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委托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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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表、冊、證、卡等印刷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務經費; (五)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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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鑒定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照《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執行,并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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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的監督管理,應嚴格執行省、市財政局、物價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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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申請方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繳納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后,鑒定機構一經正式受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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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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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均應提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集體討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提出建議,有義務幫助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協調有關鑒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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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主辦人員、醫務技術檢查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用人單位主辦人員均須經過考核培訓合格后上崗,并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登記備案。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所簽署的材料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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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會議應當如實記錄下列內容: (一)鑒定時間、參加人員; (二)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三)鑒定依據和標準(資料名稱); (四)鑒定結果; (五)鑒定人員簽名。 鑒定記錄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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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須經參加會議半數以上的人員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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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必須備有印章,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職工傷殘等級證書的像片上必須蓋有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印章,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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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承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檢查的機構必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未經指定的醫學檢查機構作出的診斷結論不能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最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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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醫學檢查機構只能按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簽署的受檢通知要求,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作出診斷結論。不得涉及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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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醫檢報告或結論有明顯錯誤的,有權責成醫檢機構作出說明或重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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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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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退回申報材料,并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用人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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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醫學檢查機構(包括非指定的醫學檢查機構)及工作人員出具虛假病案或診斷證明的,除責成其主要責任人和當事人作出公開說明,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外,視情節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對醫學檢查機構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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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醫學檢查機構(包括經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弄虛作假的,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取消指定資格,并承擔相關費用等處分。對主要責任人和當事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賠償費用和經濟損失、取消注冊資格或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崗位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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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視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鑒定委員會成員資格并視情節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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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確認停工留薪期、安裝輔助器具、工傷直接導致疾病、舊傷復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需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享受撫恤待遇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鑒定,省級鑒定機構不做再次確認。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醫學檢查機構提供醫學診斷證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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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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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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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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