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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以及《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市區(二類)700元/月; 四縣(三類)59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市區(二類)5.9元/小時; 四縣(三類)5.0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