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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意見的通知          
2005-07-2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社部發(2005)21號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或動員社會培訓機構,加強對高校學生的創業意識教育和創業能力培訓。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的特點和需求,為到基層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咨詢服務、后續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執行免征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對其中有貸款需求的,要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小額貸款擔保或貼息補貼。
  二、切實保障到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規范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行為,督促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依法與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簽訂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根據企業工資制度和高校畢業生所在崗位合理確定其工資報酬。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常規檢查,重點檢查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在招用高校畢業生過程中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支付工資報酬和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維護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
  三、在開展青年職業見習工作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近幾年開展青年職業見習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積極探索建立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幫助回到原籍、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提高就業能力。有條件的城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企業的合作,確定一批見習基地,提供見習崗位。要優先組織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見習要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見習期一般不超過1年。要將見習與就業培訓緊密結合起來,安排見習指導老師,組織開展就業培訓,提高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好見習期間高校畢業生的基本生活補助,適當給予見習補貼,并免費提供必要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和就業指導等服務。
  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在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窗口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強化對到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服務。要加強與用人單位的溝通,努力收集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崗位信息,特別是基層單位的用人信息,及時向高校畢業生發布。要積極與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合作,建立高校畢業生求職信息庫。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探索開展適合高校畢業生特點的自助式網上就業服務,努力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信息。對以從事自由職業、短期職業、個體經營等方式到基層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必要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并在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和關系接續等方面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社會保險服務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不斷完善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社會保險參保辦法,切實搞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服務,方便其在勞動力市場流動。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的,按當地有關參保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社會保險申報登記、繳費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高校畢業生在企業工作、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并參加了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今后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高校畢業生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吸引高校畢業生充實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隊伍
  各地要將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結合起來,積極選聘優秀的高校畢業生充實到街道和社區,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并按照《意見》要求,落實好薪酬待遇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將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工作整體規劃,統籌安排。要積極主動地與有關部門配合,參與研究制定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措施。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切實解決。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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