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滿足職工不同層次的醫療需求,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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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用人單位(不含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以下同)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必須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其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應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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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之和的3.5%提取補充醫療保險費。其中2個百分點向石家莊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繳納,1.5個百分點暫由用人單位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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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和經費來源及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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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向醫保中心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醫保中心按上年度在職職工本人工資收入或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職工本人的門診醫療費和其他應由本人負擔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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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集中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職工患長期慢性病(長期慢性病病種見附件)和大病造成的個人負擔過重的醫療補助。補助辦法由單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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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用人單位應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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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與《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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