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和《焦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焦政[2000]2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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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指為了保障一些行業、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承受能力,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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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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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金主要用于以下四個方面: (一)用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的補助; (二)用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醫療費負擔較重部分的補助; (三)用于企業有突出貢獻人員的醫療照顧; (四)用于特困職工的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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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作為過渡性措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暫由企業自行管理,?顚S,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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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要制定完善的管理辦法,明確籌資水平、管理措施、補充范圍及標準、監督方式等。單位制定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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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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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化管理和財政差額供給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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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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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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