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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為了做好《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關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主體 1.根據《處理辦法》第二條 第二款的規定,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2.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可以在法規授權范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在辦理屬于《處理辦法》第六條 第一款范圍內的,有關養老保險、生育保險事項以及征繳失業、醫療保險費時,統一以市中心名義進行。單位、個人與市中心發生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可按《處理辦法》規定向市中心申請復查,也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在法規授權范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單位、個人與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就失業保險待遇問題發生爭議的,可按《處理辦法》規定向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復查,也可向區、縣勞動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關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復議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程序規定》的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復議工作。 三、關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復查 行政復查是根據《處理辦法》設立的、例捷解決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行政復查的主體,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行政復查的具體操作程序及文書樣式,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制訂。 四、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處理本局行政復議事務,同時指導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復查、復議工作。 五、本通知中有關意見自2002年1月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