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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實體和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權限 (一)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下列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 1.主管部門為省直、中央、軍隊駐穗單位的企業; 2.在省級工商行政主管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3.省直、中央、軍隊駐穗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簡稱"經濟實體")。 (二)地級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下列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 1.主管部門為駐地省直、中央、軍隊單位或市直單位(企業)的企業; 2.在市級工商行政主管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3.市直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 (三)縣(區、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下列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 1.主管部門為駐地省直、中央、軍隊單位或縣(區、市)直單位(企業)的企業; 2.在縣(區、市)級工商行政主管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 3.縣(區、市)直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 (四)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的認定、審核權限由廣州、深圳及各地市確定。 二、認定、審核的具體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通知》規定程序對企業(實體)報送的相關材料認真審核,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發給《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人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式樣見附件1)。 三、管理與監督 (一)各地國稅部門、地稅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勞動保障部門當月新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情況,應在當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同級國家、地方稅務部門;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在辦理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減免時,應在其《再就業優惠證》上標注審批情況;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從方便納稅人和加強管理出發,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工作協調、信息交換制度。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要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區年檢工作。企業要按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在每年的7至8月份辦理年檢手續,填寫《、年度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檢查報告書》(式樣見附件2);并報送《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國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做好重點抽查工作,抽查企業不得少于各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15%。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將對各地年檢認證及享受稅收政策情況組織抽查。
附件:1.企業申請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2.年度企業吸納下崗(富余)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檢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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