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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管理的通知
2009-08-03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粵勞社發〔2009〕18號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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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是我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內容之一。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直接關系著廣大參保單位的切身利益,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安全和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市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規定,擅自調整繳費比例,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為加快推進我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實現全省繳費比例的基本統一,強化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調控,推進“雙轉移”戰略的實施,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粵府辦〔2009〕15號)要求,制定了《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辦法》,并報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批程序進行申報
各地調整費率要嚴格遵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對繳費比例申報程序的相關規定,在做好費率調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測算的基礎上,經省廳審核同意后,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凡屬未經省廳審核同意自行調整費率的地區,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一律不予調劑。
二、要認真做好前期測算工作
各地在前期測算工作中要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應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合理設置測算參數。要以三年為測算期,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為測算的基本條件,考慮國家和省已經或者即將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對基金收支可能產生的影響,詳細分析費率調整后三年內全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收支狀況等等。
三、要明確調整繳費比例后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的責任
各地經批準調整繳費比例后,必須嚴格履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職責,要維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因繳費比例調整而導致的基金收支赤字,由各地通過擴面征繳、財政補助等手段加以解決。
四、要大力推動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各地在調整費率后,要抓住機遇,進一步健全擴面征繳目標責任制,明確責任,激勵征繳,大力推動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省廳根據各地就業參保等具體情況,確定當年的擴面征繳任務,根據各地擴面征繳任務完成情況合理分配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
五、要強化費率調整后的工作管理
費率調整過程中,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管理。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好參保企業和職工的政策解釋和說服工作;二要嚴格遵照《關于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通知》(粵府〔2008〕106號)的有關規定,確保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按時、足額上繳;三要嚴格遵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科學有效的使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四要進一步規范管理,繼續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努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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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省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基本統一,按照《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粵府〔2006〕96號)和《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粵府辦〔2009〕15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費率調整的申報程序 各市調整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全面評估全市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編制評估報告; (二)做好繳費比例調整的前期測算工作,編制測算報告,對調整繳費比例產生的影響進行合理的評估; (三)按照本通知費率調整的原則和步驟,編制費率調整方案,明確具體的調整辦法; (四)將評估報告、測算報告和調整方案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五)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后復函,由市勞動保障局報當地市政府發文執行。 二、費率調整的條件 各市企業養老保險工作必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才可以申請調整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一)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情況為盈余; (二)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5%,或者低于13%; (四)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五)嚴格執行《廣東省省級社會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通知》(粵府〔2008〕106號)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 三、費率調整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考慮原則。 各市調整單位繳費比例,應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范圍內,按照省級統籌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擴面征繳工作的開展,統籌考慮費率調整問題。 (二)適度原則。 各市應在嚴密測算后調整單位繳費比例,并密切監控,以適度為原則,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三)逐步過渡原則。 各市應采取逐步過渡的方式調整繳費比例,避免調整幅度過大而導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業負擔畸輕畸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費率調整步驟進行。 四、費率調整的實施步驟 第一步,從2009年7月1日起,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經省勞動保障廳批準后將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8%的降低為18%,其他各市的單位費率保持不變。 第二步,從2010年7月1日起,鼓勵將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市及省直單位降低為16%,將費率低于12%的地區調整為12%。 第三步,從2011年7月1日起,將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5%的地區調整為15%,將費率低于13%地區的費率調整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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