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2號),依法及時準確地進行工傷認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工傷后,一般向坐落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新科技園區注冊的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工傷后,向新科技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開發區和保稅區注冊,坐落在塘沽行政區的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工傷后,分別向開發區或者保稅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坐落在其他行政區的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工傷后,向坐落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開發區所屬武清逸仙園工業區、西青微電子工業園區和漢沽化工業園區的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工傷后,向開發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金融系統用人單位,其所屬支行一級的單位發生職工工傷后,可向支行一級單位坐落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他因管轄發生爭議問題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二、外埠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的用人單位在本市發生職工工傷的,有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可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三、嚴格執行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審核,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舉證材料。對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寫明原因。對已經受理需要核實的,應當規范調查行為,查清傷害事實,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四、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是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依據,應當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并運用。對調查核實的傷害事實,只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且不屬于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才能做出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 (一)在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對于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作為認定工傷的原則。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五),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其工作原因不包括餐飲、娛樂等非工作因素。 (三)對于職工在上下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本人無責任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五、嚴格工傷認定的監督管理。建立工傷認定監督檢查和錯案追究制度,并進行考核。市勞動保障局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如發現有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及時指出,責其自行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以至建議調離崗位。 六、實行工傷認定統計制度,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工傷認定情況上報市勞動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