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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各地在貫徹執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中反映的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粵勞社〔2007〕103號文第一條中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問題,由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單位實際,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