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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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規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辦理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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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是指有支付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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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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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監督和審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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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勞動報酬支付情況,依法受理拖欠勞動報酬的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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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責令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書面決定: (一)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有支付義務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勞動報酬證據或逃匿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及勞動者保證投訴請求及材料真實性承諾認定事實,并責令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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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是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的行政前置程序,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律法規規定以責令支付通知書等文書責令單位或個人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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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責令支付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達受送達人;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送達。 受送達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有關部門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記錄方式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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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一)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暴力抗拒執法的; (三)行為人故意銷毀賬目、名冊等相關材料,轉移財產、逃匿的; (四)其他行為社會影響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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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應當調查具有支付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變動情況等證據或收集相應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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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對涉及逃匿、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證據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 對已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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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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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移送公安機關: (一)經兩次以上(電話、短信、網絡媒介等方式)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查詢問的; (二)故意設置聯系障礙致使不能及時聯系的; (三)經公示催告拒不按要求接受調查詢問的: (四)明知有支付勞動者報酬責任未履行,仍離開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五)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六)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七)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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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移送公安機關: (一)有可支配金融機構存款或權利憑證足以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有可處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動產或價值較大動產足以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三)有到期債權足以支付勞動者報酬而怠于行使的; (四)挪用應當用于工資支付款項或者不能證明應當用于工資支付款項已用于工資支付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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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移送前應當加強與受移送公安機關溝通協調,通報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行為人進行法律教育,督促行為人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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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行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涉嫌犯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下列材料: (一)無法聯系、經兩次通知拒不配合調查處理或其他逃匿的證據; (二)勞動者的投訴文書及相關證據,投訴文書應當載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金額及基本事實; (三)投訴人對投訴事實真實性的保證及相關承諾;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證據及送達證據; (五)涉嫌犯罪移送文書; (六)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七)其他與移送案件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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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行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涉嫌犯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下列材料: (一)可支配財產證據、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證據、挪用工資支付專項資金的證據; (二)投訴文書及證明不支付勞動者報酬事實的證據;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證據及送達證據; (四)涉嫌犯罪移送文書; (五)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六)其他與移送案件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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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之日起3日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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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后的3日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也可建議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復議申請后7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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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7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同時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并書面告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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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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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案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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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的書面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處理決定告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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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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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各類勞動報酬糾紛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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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級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區縣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案件移送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抽查案件查辦情況,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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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建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聯系協作機制,加強聯動配合,確保工作銜接順暢。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立案、起訴、審判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加強此項工作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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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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