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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退休死亡申報 1填寫《哈爾濱市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納入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待遇計算審核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由單位加蓋公章;無單位的由存檔部門蓋章。) 2辦理死亡申報需提供加蓋醫院、派出所、火化部門公章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死亡證明原件缺少派出所公章需提供已注銷的戶口原件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如死亡證明原件缺少火化部門公章需提供交納火化費收據:如無死亡證明,可到市公安局打印存亡信息并加蓋市局公章。 3異地死亡的離退休人員辦理死亡減員需提供戶籍注銷證明、外地醫療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和火化交費收據。 4離退休人員死亡申報截止于次月3日。如死亡減員手續不全,可在死亡當月先停發死亡人員養老金,手續齊全后再辦理減員。當月死亡,次月申報的,必須將多領養老金全部退回后再撥付喪葬費。(多領的養老金,在企業申報減員時,由退休減員窗口打印退發單據,憑退發單據,將多領養老金交于財務科返款結算窗口,再回到退休減員窗口確認發放。) 二、喪葬費支付標準及領取方式 1喪葬費支付標準(2004年7月1日后死亡人員) 退休人員:2200元 離休人員:1200元及死亡當月離休金60%的二十個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員) 2喪葬費的領取方式: 2006年6月3日前辦理減員手續的,喪葬費撥付至企業在銀行設立的養老專戶,由企業負責發給家屬。2006年6月3日后辦理減員手續的,喪葬費于辦理完減員手續(多領養老金的再返還全部多領養老金)次月25日后,撥付至死亡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存折內。請離退休人員家屬在未領取喪葬費前,不要將養老金存折清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