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各單位、各行業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適當均衡用人單位繳費負擔,公平企業競爭環境,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8〕7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9〕34號)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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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從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20%調整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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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夯實繳費基數 各參保單位要規范參保繳費行為,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以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進行繳費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額度時,要以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作為單位繳費基數的征收依據。 參保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仍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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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重要調整。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范操作,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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