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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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的范圍 本省范圍內的下列人員可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在依法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就業的人員; (二)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后,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尚未在城鎮用人單位中再就業的人員; (三)在確無能力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用人單位中就業或保留勞動人事關系的人員; (四)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未在城鎮用人單位中就業、但有合法勞動收入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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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辦法 (一)本辦法第一條第一、四項規定范圍的人員,依據《細則》第十二條,按下列檔次選擇確定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1.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納; 2.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8%繳納; 3.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1%繳納。 第一項規定范圍的人員,雇主應繳部分可由雇員墊付,雇員有權要求雇主補償。 (二)本辦法第一條第二、三項規定范圍的人員,按照《條例》及《細則》規定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納;其中第三項規定范圍的人員,單位應繳部分可由個人墊付,個人有權要求單位補償。 (三)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四)繳費基數由個人在《條例》或《細則》規定的繳費工資收入上下限之間申報,一年一定。 (五)養老保險費可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繳納一次;可采用現金、轉帳方式繳納。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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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老保險待遇 (一)以個人身份參保、以前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1.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費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2.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8%繳費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1%繳費的,按月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 上列各類人員退休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一次性支付個人全部繳費的本息,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以個人身份參保、以前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費的,退休時,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退休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條例》規定標準一次性計發養老金,并一次性支付個人全部繳費的本息,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以個人身份參保、以前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按18%比例繳費的,退休時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1.以前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條例》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支付喪葬費,但不支付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2.以前的繳費年限和此后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以前的繳費年限和此后的繳費年限,累計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條例》規定標準一次性計發養老金,并一次性支付個人全部繳費的本息,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四)以個人身份參保、以前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按11%比例繳費的,退休時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其中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基數,采用按11%費率繳費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以前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支付喪葬費; 2.以前的繳費年限和此后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3.按11%費率繳費的人員,以前的繳費年限和此后繳費年限,累計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條例》規定標準一次性計發養老金,并一次性支付個人全部繳費的本息,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五)按18%或11%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按規定改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費的,退休時,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1.繳費年限累計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按18%或11%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進行分帳處理,先扣除應記入社會共濟帳戶的金額,余額記入其個人帳戶,然后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2.繳費年限累計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個人全部繳費的本息退還本人,并按《條例》規定計發一次性養老金。 (六)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死亡、遷離本省或到境外定居的,個人全部繳費的本息余額予以退還或繼承。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范圍的人員,個人墊繳部分的本息不予退還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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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養老保險權益的處理 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前,已經按國家和本省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原有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含按《條例》及《細則》規定視同為繳費年限的原工齡),繼續承認,退休時用以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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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與給付 按本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時,由本人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申請時,應當提供本人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件等資料。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的人員,應當提供本人人事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郵局或其他社會組織,直接向退休人員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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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條例》及《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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