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6年2月)為規范我市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一條 第二款,《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2號)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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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與流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自謀職業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和轉入地的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在最后一個轉入地辦理退休時,必須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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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經縣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2.戶籍在轉入地并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自謀職業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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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城務工參保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者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異地重新就業的,應轉移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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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應同時將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在我市及各縣、區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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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軍隊或重新轉回地方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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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市參保人員流動到我市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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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保人員在轉入地退休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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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業成建制轉移和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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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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