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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的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一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為620元/月。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原執行江蘇省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每小時4.6元,調整為每小時5.2元。 (三)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另行支付并向有關機構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三、市、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最低工資標準及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宣傳,加強監察。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最低工資規定》要依法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執行。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