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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級有關部門:
為加強生育保險管理,保障生育保險正常運行,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權益,根據《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第93號令),現對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必須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申領生育保險金時無欠費。 二、申領生育保險金的人員除符合《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第59號令,以下簡稱5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生育或流產60日以內不間斷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不包括補繳時間,下同)須滿24個月。生育或流產60日以后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滿24個月的,不屬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生育保險金的范圍。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參保繳費的,申領生育保險金時除提供59號令規定的證件、證明及有關資料外,有用人單位的人員須提供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經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已注冊備案標識的《錄用人員花名冊》、單位與錄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被錄用人員系外來務工勞動者的還要同時提供《外來人員就業證》);沒有用人單位的人員須提供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本人戶籍所在的街道或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或《失業證》,本人系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提供由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發給的《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就業證明。 四、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