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妥善做好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以下簡稱中斷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我局于2001年出臺了《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甬勞險[2001]202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已參加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建立個人帳戶、因企業轉制等原因中斷繳費的寧波市戶籍人員,其中斷繳費期間按規定應繳費而未繳費的,可在2002年12月31日前補繳其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鑒于全市企業改制尚未結束和各地執行情況的反饋,經研究決定,允許中斷繳費人員繼續辦理中斷補繳。補繳標準和個人帳戶處理仍按甬勞險[2001]202號文件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