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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
精神,現對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泰州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450元/月調整為500元/月;靖江市、泰興市、姜堰市、興化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390元/月調整為440元/月。 二、關于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泰州市區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由3.8元/小時調整為4.2元/小時;靖江市、泰興市、姜堰市、興化市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由3.3元/小時調整為3.7元/小時。 三、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另行向有關機構繳納應由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對確有困難暫緩執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應嚴格按規定程序上報核準。 五、各市(區)要認真做好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工最低標準的宣傳和監督工作,確保最低工資制度的嚴格執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職工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會的穩定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