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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施意見》《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關于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 現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意見》、《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和《關于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04〕199號)轉發給你們。我市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調整標準嚴格執行云政辦發〔2004〕199號文件規定。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研究決定,并經省政府同意,我市14個縣(市)區的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原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元,執行時間自2004年10月1日起。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一、關心城鎮貧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具體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協同配合,確保低保對象在2004年10月份領到按新標準核算的低保金。 二、提高標準后將有部分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各縣(市)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調查,嚴格審批,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實現“應保才保、應保盡保”。 三、積極籌措保障資金。保障標準提高后,各級財政承擔的資金將相應增加。今年內增加部分在年初預算低保金的基礎上由市級以上給予補助。以后年度各縣(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的比例承擔,即扣除上級補助外,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安寧、呈貢等縣(市)區財政承擔60%,市財政承擔40%;宜良、晉寧、石林、嵩明、富民、尋甸、祿勸等縣財政承擔50%,市財政承擔50%;東川區財政承擔25%,市財政承擔75%。 四、各縣(市)區要將提高低保標準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上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將在適當時候對各縣(市)區低保金、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的發放工作和發放標準進行專項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