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時間? 答:《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生條例》)根據上述決定作相應修改后,于同日重新公布。用人單位、勞動者可登陸官方(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查詢《計生條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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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生條例》規定了哪些假期? 答:(一)延續規定了獎勵假、陪產假。《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二)增設了育兒假和護理假。《計生條例》在第三十條中增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在第三十六條中增設“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五)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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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假和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計生條例》規定的女方八十日獎勵假和男方十五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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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育兒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 答:(一)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二)《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三)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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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護理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為外省戶籍的情況可不可以請休)? 答:(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二)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三)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計生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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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育兒假、護理假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一)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 (三)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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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育兒假、護理假能不能補休? 答:(一)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跨1個計算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 (二)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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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休了育兒假、護理假還能不能休職工帶薪年休假? 答:職工按照《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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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工如何維護相關假期的合法權益? 答:(一)如出現未按《計生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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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單位不落實《計生條例》規定假期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未按照《計生條例》安排職工休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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