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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集團總公司)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單位: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規定,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經市政府同意,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起,我市各區、縣實行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河東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津南區、東麗區、西青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740元、每小時4.4元,調整為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 寶坻區、武清區、靜海縣、薊縣、寧河縣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720元、每小時4.3元,調整為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7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7.8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4月1日廢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