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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
海城市 遼寧省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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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項世偉 市長
常務副組長:金長松 副市級領導
副 組 長:張振民 副市級領導、市財政局局長
宋萬庫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市社會保險局局長
組 員:萬明哲 市財政局總經濟師
許彥申 市教育局副局長
周立順 市衛生局副局長
杜丙凱 市民政局副局長
徐剛偉 市公安局副局長
盧偉楠 市社會保險局副局長
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宋萬庫(兼),副主任:盧偉楠。 |
內容: |
為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擴大醫療保障覆蓋面,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家、省和鞍山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2009年9月1日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到年底居民參保率達到80%,逐步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力爭三年內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基本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的原則;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對困難人群重點補助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管理;堅持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基本醫療需求和先繳費后享受待遇的原則;堅持應保盡保、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大病醫療;堅持城居保的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鼓勵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通過多種方式就業、參加職工醫保。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方式 (一)覆蓋范圍。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和城區失地后農轉非人員及未成年居民[指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學校(包括民辦學校)的本專科生、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以下同]。 (二)保障方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大病統籌,重點解決城鎮居民住院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逐步探索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障方式,不斷提高參保居民醫療保障的受益面。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方式和籌資標準 (一)籌資方式。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則,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居民和財政的負擔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二)籌資標準。 1、未成年居民:在校學生、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100元,其中普通未成年居民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80元;低保或重度殘疾的未成年居民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90元。 2、成年居民: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200元,其中個人繳納120元,政府補助80元;低保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成年居民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90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可根據城鎮居民上年的實際醫療消費水平進行調整。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經費,要納入市財政預算,按一定比例承擔。今后,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強逐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體籌資和政府補助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繳。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待遇標準 (一)支付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財政補助資金及其他合法來源資金構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城鎮居民符合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基金的具體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未成年居民診療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按遼寧省統一規定的兒童診療用藥范圍和診療項目范圍執行。 (二)待遇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城鎮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擔;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承擔。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根據籌資水平、定點醫療機構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要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參保、連續繳費的激勵機制,逐步實行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與個人繳費年限掛鉤。 (三)為了解決參保居民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醫療費用的負擔問題,在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全市統一的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在校學生和18歲以下非從業城鎮居民建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城鎮居民醫療救助資金繼續按原渠道籌措,實行專帳、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對特困居民在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一)統籌方式。我市城鎮居民按戶口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基金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做好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運行的社會監督機制,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醫療機構代表等人員組成的基金監督組織,定期督查基金收支、管理情況。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三)醫療服務管理。參保的城鎮居民就醫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制度,參保居民可在海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參保和費用結算手續,明確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及時結算醫療費用。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原則,為參保居民服務,并建立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加強管理服務能力建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機構建設。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網絡以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充分發揮社區、學校及相關社團組織的作用,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管理服務工作。要有效利用銀行等金融窗口作用,委托辦理繳費業務,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服務。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政府成立海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研究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統籌規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事業的發展,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二)落實部門職責。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做好制度實施、綜合協調與業務管理工作。財政、衛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范圍,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三)加強宣傳,精心組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涉及到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強輿論宣傳,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宣傳活動,普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使廣大城鎮居民和社會各界能夠真正理解和支持這項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積極參與、主動參保。要做好方案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啟動、穩步運行。 七、本方案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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