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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勞動保障局、滿州里市勞動保障局: 自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實施運行三年來,各盟市工傷保險各項工作都有了長足的進展,為推進全區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貫徹執行有關工傷保險政策方面仍有不足,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全區工傷保險事業的同步推進。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內政辦字[2003]46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各統籌地區應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對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進行調整。幾年來,已有部分盟市對工傷職工的有關待遇進行了調整,大部分盟市還處在調研測算階段,因此工傷職工集體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希望各盟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文件的有關規定,對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進行調整,保障和維護工傷職工應有的合法權益。 二、按照工傷保險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部署調標工作,測算并公布調標標準,制定工傷保險待遇調標審批花名冊及調標情況統計匯總表。 三、為保證調標工作的及時到位,請各統籌地區接到文件后認真組織,積極與有關業務部門進行協調,抓緊落實。同時將調標工作情況以書面材料于2007年6月30日前上報勞動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