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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計口徑的通知
2004-02-28 衢州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衢州市財政局 衢市人勞險〔2004〕54號 浙江省衢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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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駐衢省部屬、軍隊屬各有關單位:
自2001年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已作了多次調整,原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計口徑已經不能反映實際工資收入情況。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衢政〔2000〕7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衢州市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衢政辦發〔2001〕40號)、原衢州市人事勞動局、衢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衢州市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衢市人勞險〔2001〕43號、衢財社〔2001〕30號)等文件規定,現就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計口徑問題通知如下: |
內容: |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按工作人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同年市本級社會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于同年市本級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工資收入的統計口徑按統計部門的規定執行。
單位繳費基數按應參保繳費的全部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二、繳費基數的申報時間以及工作單位變動、新參加工作等人員當年繳費基數的核定等申報管理辦法,仍按衢市人勞險〔2001〕43號、衢財社〔2001〕30號文件規定執行。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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