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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按照省政府《關于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冀政〔2009〕55號)的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部分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單位移交屬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辦〔2009〕94號)對部分養老保險省本級統籌單位,從2009年7月1日起移交屬地管理作了安排。經研究,工傷保險也隨同養老保險一并移交,但考慮工傷保險有一些工作需作細致的銜接,現就工傷保險業務移交屬地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后,移交單位新發生工傷的認定工作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之前發生的工傷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完成工傷認定工作。 二、截止到2009年底,停工留薪期已滿的移交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仍由省直統籌單位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完成,傷殘待遇由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停工留薪期未滿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鑒定機構負責,傷殘待遇由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三、從2010年1月1日起,移交單位到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業務,領取工傷職工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移交單位移交后,其工傷職工的待遇不得降低,以后工傷待遇的調整按設區市有關規定執行。2009年底前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移交單位在三個月內到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報銷。從201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按規定在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四、移交單位正在進行的職業病狀況調查工作,必須在年底前完成調查任務。逾期未完成的,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不再負擔相關調查費用。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工傷保險移交工作,加強服務意識,積極協調解決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切實保障工傷保險移交工作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