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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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密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河北省信訪條例》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群眾來信來訪接待處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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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走訪和電話等形式,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合理要求,依法應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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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做好來信來訪登記、接待和調查處理等工作,并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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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迅速、高效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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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信訪工作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購置辦公、通訊工具,具體受理和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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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接待涉及全市勞動保障業務的群眾來訪、政策咨詢;收閱、統計群眾來信,按反映問題內容轉相關科室處理;結合分析來信來訪情況,及時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提供信訪信息;協調本單位信訪工作。 科室主要職責:負責處理與本科室業務相關的群眾來信、來訪;派人到信訪工作機構處理影響較大或問題復雜的群眾來訪;協同信訪工作機構處理與本科室業務相關的信訪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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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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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信訪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一)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 (二)反映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檢舉、揭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控告侵害當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咨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政策的; (六)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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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進入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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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受理來信來訪; (二) 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承辦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 向下級勞動保障部門交辦信訪事項、并負責督促、檢查,直至辦結; (五) 向有關職能科室轉辦信訪事項; (六)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信訪事項; (七)檢查、指導和協調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八)對信訪動態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部門領導和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九)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經驗交流,培訓工作人員; (十)辦理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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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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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信訪事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確需相關業務科室處理的信訪事項,應及時轉交相關科室處理并通知信訪人。對涉及兩個以上科室的信訪事項,根據反映問題,要明確主辦科室,相關科室積極配合共同處理; (二)對咨詢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來信來訪,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答復; (三)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信訪材料,要及時送有關領導批閱后按有關程序辦理; (四)對涉及勞動保障信訪的重要信訪事項,經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審閱后報主管領導審批,遇有突發事件或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要在2小時內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領導; (五)對檢舉、揭發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信訪材料,不得透漏或轉給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應及時轉交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六)對來信中夾寄的現金和原始憑證,要逐一登記,不得損壞和丟失,信件處理完畢后用掛號信及時退還來信人。 (七)對不屬于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及時轉送、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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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重大、疑難、領導批辦以及重復上訪等特殊信訪處理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凡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解決的信訪問題,應商請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二)上級機關或相關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要及時立案,對有時限要求的,應按時限要求結案;對無時限要求的,應于一個月內結案;情況復雜的,應于三個月內結案。交辦單位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處理結果,要認真審查,結案后,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 (三)對信訪疑難案件,由信訪工作機構會同相關科室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會商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四)對跨地區或部門的信訪疑難案件,可報請政府信訪部門予以協調處理; (五)對接待完畢后無理取鬧、沖擊機關、擾亂辦公秩序、蓄意制造惡劣影響的上訪人員或有危險行為的來訪人員,信訪工作機構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并采取各種措施勸其離開辦公區或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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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集體來訪,應當要求來訪群眾推舉1-4名代表,并認真聽取代表反映的情況,做好政策解釋和疏導教育工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就地妥善予以處理。 對于30人以上的集體來訪,視情況可成立專門處理集體訪的臨時機構,由分管業務的領導直接負責,由相關科室組成。職責是:聽取來訪群眾反映情況,研究提出處理答復意見,經研究同意后,及時做好答復和宣傳解釋工作。來訪人員疏散后,臨時機構負責寫出接待處理情況的報告,跟蹤事態發展,及時將情況報告有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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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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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職能科室對信訪工作機構轉辦的信訪事項應按信訪工作機構指定的時間辦結,情況復雜不能按規定時間辦結的要提前說明情況,視情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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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上級信訪工作機構認為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辦理的信訪事項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辦理或責成下級信訪工作機構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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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周要設立領導接待日,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參加接待的領導既要負責接待,又要負責問題的處理。各科室要明確一人負責信訪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各科室制定或轉發的政策性文件及時送信訪工作機構1份,對于不抄送文件導致信訪工作機構接待人員不了解政策情況的,信訪工作機構可將來訪人員介紹到相關業務科室答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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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紀律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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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要為政清廉,遇有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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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向信訪人泄露國家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秘密;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或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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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信訪人的錢物或宴請;不得讓來信來訪人為自己辦私事;不得推委、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更不得侮辱、毆打信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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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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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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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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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廊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訪工作暫行辦法》(廊勞社[2001]24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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