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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申報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2011-03-02 寧人社〔2011〕86號    江蘇省南京市
內容: 各用人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現就我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用人單位應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20日,到辦理參保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同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手續(每月最后一天半為關門結算期,不受理申報和年檢)。從事勞務派遣、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統一到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征管中心)申報和年檢。
二、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我市社會保險各險種采用統一的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2010年度(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性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申報職工個人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月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認的,其繳費基數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三)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是各用人單位在2010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補貼等組成,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等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四)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在省社保中心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其他險種的繳費基數按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2011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
(五)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工資收入臺帳,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的收入臺帳須經被派遣(代理)用人單位(即實際用工單位)和社會保險代理機構雙方共同確認。
(六)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采取本人確認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職工。本人確認原則上由職工直接在《花名冊》上簽名,各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簽名確認表;參保人員較多的單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予以告知,單位應將公示文書上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三、申報方式及程序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采用網上申報和柜面申報兩種方式。
(一)網上申報
1、網上申報的用人單位按規定流程完成網上《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和繳費基數申報(操作流程見附件1)后,應于7月31日前將《南京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2)及其他申報資料報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換證或貼花手續。
2、對未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取消其網上申報資格。
3、用人單位應保證網上申報數據的真實可靠,并對所申報的數據承擔法律責任。
(二)柜面申報
1、用人單位可在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辦理注冊(注冊手續見附件1),成為注冊用戶后可登錄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自行下載《南京市2011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和申報文件及相關表格。未辦理注冊的用人單位可攜U盤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拷制、領取申報資料。
2、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相關表格,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資料報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報盤申報單位反饋申報錄入信息;無條件報盤申報的單位,應自申報資料報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數據錄入情況。
四、申報資料
用人單位按規定填報《花名冊》、《申報表》,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能反映單位工資薪金總額的附表(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三)能反映單位2010年度工資支付情況的財務報表、賬冊,下列類型的用人單位須報送以下指定資料(報送的資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1、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財務指標補充資料表、外商投資情況表等與工資總額有關的報表和賬冊
2、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應付工資”明細賬或能反映工資發放情況的相關賬冊
3、事業單位:《人員費用支出明細月報表》
(四)職工對繳費基數確認的相關材料;
(五)職工工資收入臺帳;
(六)使用勞務派遣及代理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參保職工工資收入臺帳確認表》(該表由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填報,并須經雙方核對后蓋章確認);
(七)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只需提供按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2011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八)其他與繳費基數申報有關的資料。
五、其他事項
(一)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申報繳費基數前填報《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表》(見附件4),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到期須換領《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新證換領手續。
(二)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申報其繳費基數,不需考慮我市2011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因素。對申報的繳費基數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后統一調整。
(三)用人單位以2010年12月底參保人數作為應申報人數。對2011年1月及之后辦理參保繳費的職工,視為2011年度新增人員。用人單位對新增人員繳費基數不作調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其2011年6月的繳費基數確定2011年度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對新增人員繳費基數需做調整的,應另附表調整。
(四)對不能按規定提供相關申報資料的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職工繳費基數。
(五)對不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11年7月起,每月按職工上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并在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和相關媒體予以公布。對超過規定時間申報繳費基數的,自辦理申報手續的次月起按實際申報數確定。
(六)用人單位須認真核對《花名冊》中參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基礎資料。如發現差錯,應及時填報《人員資源數據修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辦理信息變更。
(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職工個人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瞞報、少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稽核。
(八)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單位可通過網上注冊,在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查詢或下載繳費基數。
附件: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網上申報操作流程
2.《南京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
3.《南京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填報說明
4.《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表
5.《職工工資收入臺帳》
6.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電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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