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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西藏自治區物價局、勞動局(81)藏價商字第10號、(81)藏計勞字第55號文,經商得市物價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今后由西藏自治區調京的職工生活補助費、付食補貼、糧價補貼問題,即按此通知規定處理。工資問題即按國家勞動總局(80)勞計字119號文的規定辦理,凡實行全國十一類工資標準的職工,調到六類和六類以下工資區工作的可按國家勞動總局(78)勞薪字64號函的規定,執行六類地區的工資標準。不實行全國十一類區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比照上述辦法執行。若減少地區工資差額后,本人工資低于調入單位同工種同等級職工的工資額時,可改按調入單位同工種同等級職工的工資執行。 對過去由西藏調京的職工,如上述問題的處理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請向職工做好解釋工作。自九月份起改過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