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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鞏固、發展各級勞動服務公司,促進其各項事業的不斷發展,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可向新辦集體企業提取管理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均可向自己直接興辦(包括聯營)的集體企業按每月經營收入總額不超過3%的比例提取管理費。 基層和二級勞動服務公司應從所提管理費中按適當比例上繳上一級勞動服務公司。上繳比例由上級勞動服務公司本著上級勞動服務公司少提,基層勞動服務公司多留的原則確定。 二、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所提管理費主要用于: 1.開支公司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費; 2.開支公司工作人員的公辦費、旅差費、辦公家用具購置費; 3.開支公司行政會議、專業會議、工作會議的會議費以及對系統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表彰所需費用; 4.列支固定資產折舊; 5.開支其它有利于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的業務經營費; 6.向上級勞動服務公司交納管理費。 三、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當年收取的管理費結余,應按稅法規定交納工商所得稅。 四、企業按月向基層勞動服務公司交納管理費,下級勞動服務公司向上級勞動服務公司交納的時間由上級勞動服務公司確定。 五、企業上繳管理費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