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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幫助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綜合考慮現行標準、人均消費支出、工資水平等因素,經研究,決定調整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家屬生活補助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標準和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家屬生活補助費實行全省統一標準,具體如下: (一)配偶310元,其他供養直系親屬280元。 (二)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分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40元。 二、資金渠道 (一)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退休人員供養直系家屬生活補助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含個體參保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支付。 (二)企業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在職職工供養直系家屬生活補助費,由企業支付,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80%。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死亡人員有多個供養直系親屬的,首次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最后一個月的基本養老金或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以后調整補助費標準時,按規定據實發放。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從2008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標準發放。 (三)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月享受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其符合黔勞社廳發[2004]40號文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按照本通知規定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所需資金,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