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掌握和及時跟蹤我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境外突發事件,做好我在外人員的安全權益保護工作,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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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報送 (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除應嚴格執行現行對外投資合作信息報送規定外,還有義務將在外從事對外投資合作的各類人員相關信息向駐在國或地區使領館備案。 (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開展對外投資合作過程中,應當在人員派出的同時,向駐在國或地區使領館辦理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 (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通過填寫《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表》(附后)的方式,將在外人員相關信息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送駐在國或地區使領館。 (四)各駐外使領館應建立駐在國或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數據庫,詳細掌握我在當地從事對外投資合作的各類人員相關信息。 (五)商務部、外交部負責匯總所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商務部利用已有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并與各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聯網;外交部負責督促各駐外使領館做好駐在國或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的整理工作。同時,備案系統在已有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中分國別或地區抽取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供各駐外使領館核對和修改在外人員相關信息。 (六)備案系統分地區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開設管理端口,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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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更新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要求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2010年底前完成目前所有在外人員的相關信息備案。 (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如發生變化,應及時在備案系統中進行更新。 (三)各駐外使領館在工作中發現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及時告知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由其要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及時更正。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情況,如發現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未按規定更新在外人員備案相關信息,應要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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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使用 (一)各駐外使領館通過駐在國或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數據庫,全面掌握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商合發[2010]348號)的要求,及時向駐在國或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發布駐在國政治、經濟、社會、安全等特別提醒或風險警告,提醒在外人員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系統管理端口,強化在外人員安全管理措施,并按照《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商合發[2010]313號)的要求,做好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的境外安全風險信息通報和糾紛處置等工作。 (三)各駐外使領館在處理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突發事件時,應根據防范和處置境外突發事件及領事保護的相關規定,為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提供必要的領事保護;如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和指導,應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相關信息,并抄報商務部、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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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各駐外使領館應高度重視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做好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的安全和權益保障工作。 (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如實填寫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情況將作為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申請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的必備條件。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各駐外使領館在工作中有義務對涉及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和公民個人的信息資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向無關單位和個人泄露。 (四)對未按本制度要求辦理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的,按照境外安全管理等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對未嚴格執行本制度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商務部和外交部將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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