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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2007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2007-05-15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 蘇勞社險[2007]7號 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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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就發布2007年度社會保險基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以下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下同)和用人單位繳費工資基數:
1、參保人員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189元)確定;
參保人員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上限: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按不超過所在地省轄市或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按不超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5946元)確定。
2、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用人單位實際人均工資水平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189元)確定繳費工資總額基數;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用人單位實際人均工資低于所在地省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工資總額基數。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按《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蘇政發[2006]40號)文件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依照附表1所列標準執行。
四、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標準是否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由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附表1: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表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
附件: |
附表1: 各地按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 市 基數(元) 南京市 2096 無錫市 1940 徐州市 1659 常州市 1831 蘇州市 1916 南通市 1645 連云港市 1500 淮安市 1462 鹽城市 1442 揚州市 1630 鎮江市 1702 泰州市 1502 宿遷市 1378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省、市、縣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元) 市、縣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元) 市、縣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元) 全省 23782 南 京 市 32459 太 倉 市 25503 射 陽 縣 13291 市 區 33022 南 通 市 21662 建 湖 縣 14235 溧 水 縣 21598 市 區 25974 東 臺 市 15873 高 淳 縣 22493 海 安 縣 19825 大 豐 市 15131 無 錫 市 29658 如 東 縣 18436 揚 州 市 20847 市 區 30723 啟 東 市 18011 市 區 24727 江 陰 市 28952 如 皋 市 17937 寶 應 縣 14797 宜 興 市 24423 通 州 市 20735 儀 征 市 20260 徐 州 市 21896 海 門 市 20833 高 郵 市 17287 市 區 29191 連云港市 17760 江 都 市 17260 豐 縣 12530 市 區 22014 鎮 江 市 22924 沛 縣 13688 贛 榆 縣 13612 市 區 25917 銅 山 縣 15604 東 海 縣 13718 丹 陽 市 20198 睢 寧 縣 11984 灌 云 縣 13799 揚 中 市 19499 新 沂 市 13423 灌 南 縣 13712 句 容 市 17915 邳 州 市 13412 淮 安 市 16590 泰 州 市 17309 常 州 市 26553 市 區 18255 市 區 19587 市 區 28502 漣 水 縣 12719 興 化 市 15219 溧 陽 市 21778 洪 澤 縣 15959 靖 江 市 17031 金 壇 市 21404 盱 眙 縣 15027 泰 興 市 16535 蘇 州 市 28010 金 湖 縣 14699 姜 堰 市 16272 市 區 30388 鹽 城 市 15690 宿 遷 市 14053 常 熟 市 25411 市 區 19314 市 區 15671 張家港市 26042 響 水 縣 12513 沭 陽 縣 11947 昆 山 市 25989 濱 海 縣 12949 泗 陽 縣 12186 吳 江 市 25911 阜 寧 縣 13294 泗 洪 縣 1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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