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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通知》(浙勞社醫[2005]172號)精神,結合實際,決定對紹興市區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病房床位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如下: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普通病房床位費限額標準調整為每日每床不超過35元(傳染病房可增加5元)。參保人員實際發生的床位費低于限額支付標準的,以實際發生的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高于限額支付標準的,以限額支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理。 二、離休干部的住院床位費標準調整為每日每床不超過50元,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 三、調整后的標準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興市財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