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物價局:
為規范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關于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勞社部發〔1999〕2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完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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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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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急)診留觀床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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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采取排除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主要包括:
(一)就(轉)診交通費、救護車費、陪護費、伙食費、營養費、保溫箱費、電視費、電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洗理費、停尸費、衛生紙費、證書費、保健檔案袋費、賠償費、擔架費、押瓶費、煎藥費、取暖費、空調降溫費及病歷復印費。
(二)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費、院內運輸用品費、水電費、護工費、個人生活料理費、體療健身費、特護費(危急、重病人除外)、文娛活動費及其他特需生活費。
(三)參保人員就醫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前兩款所述項目范圍,但在《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中有明確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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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參照省物價局規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費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門(急)診留觀床位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
符合緊急搶救條件或需隔離的危重患者,參照省物價局規定的相關床位費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嚴重電燒傷、暴震傷或核素內照射、骨髓移植等特殊治療需要使用特殊病房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其床位費按《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中規定的病房床位費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的實際床位費低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高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以內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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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須將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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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隨著《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中相應項目價格的調整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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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審核工作,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和支付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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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動保障、財政、衛生、物價、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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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陜西省勞動廳、物價局、財政廳、衛生廳關于確定陜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陜勞發〔1999〕4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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