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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經研究,現對企業退養人員、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死亡后配偶的生活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職)條件,歷年來由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的退養人員(不含征地養老人員)的生活費標準在原基礎上提高43元。 二、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月在原基礎上提高22元。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 規定的退養人員,提高待遇所需費用,由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符合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的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死亡后配偶提高待遇所需費用,由城鎮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