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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和《連云港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連政辦發[2005]194號)規定,對市區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09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殘,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
本次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項目: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撫恤金。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按傷殘等級一級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月增加190元,三級每月增加182元,四級每月增加173元。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分別按每月不低于156元和140元增加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等級,完全護理依賴每月增加113元,大部分護理依賴每月增加93元,部分護理依賴每月增加7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2009年6月30日前已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養老保險政策增加養老金;對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三條(二)項調整。
四、從2009年7月1日起,以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按月2183元計發。
五、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增加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六、各縣按照規定制定本地調整辦法。
七、本次調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