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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現就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二、企業在發放勞動保護性質的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夏季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7)3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