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近年來,隨著我省非公有制企業的快速發展,計件工資制已逐漸成為企業工資支付的重要方式,對調動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如部分企業和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隨意壓低計件單價,致使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得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超時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難以兌現,工時制度得不到落實。為了規范計件工資制度,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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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計件工資單價的制定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的方式確定計件單價。企業在生產每一批產品前,應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民主協商,通過勞動定額的辦法合理確定每道工序(或每件產品)的計件單價,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企業主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簽訂《計件工資單價協議書》(格式可參見附件)。企業在生產該產品前應將簽訂的“計件工資單價協議書”在企業內予以公布,告知每位職工。公布的計件單價,企業不得隨意更改。 區域性經濟明顯的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織行業(產業)協會和工會組織,根據勞動特點、勞動強度、勞動環境等多種因素合理地制定生產該類產品的各工種或各道工序的計件單價。制定的計件單價應予公布,以此作為區域內各企業確定計件單價的依據。有條件的市、縣應通過勞動標準中介組織,就勞動定員、定額和勞動時間等作出科學的勞動標準。 從2004年起,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制定范圍擴大到縣一級。縣(縣級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制定計件單價的市場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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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對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的工時制度的管理 因生產特點或生產需要,不能按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來安排工作并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企業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工時制度的管理,指導、督促企業按規定上報工時制度方案,并嚴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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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 實行全日制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勞動者在8小時法定標準日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除以20.92天的標準。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在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時,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無論實行何種工時制,都應當按300%的標準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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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行政監督和勞動監察力度 各地要重視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勞動年檢中要將對計件工資的檢查作為重點內容之一。對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嚴重超時加班加點、不依法發放加班加點工資和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的月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要按《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督促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嚴格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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