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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07-01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京勞社醫發〔2005〕62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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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市屬及行業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做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應當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并自2005年7月起開始繳費。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并開始繳費。 二、生育保險費與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實行統一征繳。每年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工作,與其他險種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工作一并辦理。 三、初次就業、失業后再就業、復員和轉業退伍人員,以本人工作后第一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當年的繳費工資基數。 四、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五、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多胞胎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 六、《規定》第十四條所稱難產,是指女職工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吸、剖宮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晚育獎勵假由夫妻雙方一方享受。女職工享受晚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按女職工繳費基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女職工單位支付給個人;男職工享受晚育獎勵假的,其獎勵假的津貼按男職工繳費基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男職工單位或女職工單位支付給個人。男職工享受的晚育獎勵假津貼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資,其晚育獎勵假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男職工單位負責補足。 八、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采取按限額、定額、項目付費的方式支付。 九、女職工產前檢查醫療費實行按照限額方式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限額以內的,生育保險基金按實際費用支付;超出限額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限額標準支付。 十、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剖宮產的醫療費用,按照定額標準支付。住院分娩出現嚴重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按照項目付費方式支付。 住優質優價、特需病房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不同分娩方式的定額標準支付。 十一、職工在門診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限額方式支付。實際發生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向參保職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額標準外的醫療費用。 住院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照定額標準支付。 計劃生育復通手術,宮內節育器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在絕經1年后實施的取出宮內節育器手術的住院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項目付費方式支付。 十二、生育保險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其中醫療保險規定需個人先部分負擔的費用,全額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十三、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辦法,就醫時應當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 十四、職工在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名單見附件)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限額標準支付。 十五、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處方,開藥量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生育或流產職工開具規范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注明妊娠起始時間、妊娠終止時間、胎兒數、是否順產等相關情況。 十六、女職工在終止妊娠后將產前檢查費用單據一次性交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十七、職工在外地發生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標準按照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執行。 十八、職工因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辦理轉診的,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的有關規定。 十九、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住院辦理轉院的,在實施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結算;沒有實施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 二十、醫療機構對定額付費項目,除嬰兒費、超出支付標準的床位費外不得向參保職工另外收取其他費用。參保職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另外收取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或藥品時,醫療機構要與職工簽定自費協議。 二十一、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職工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用人單位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原始收費憑證、醫療費用明細單、處方;職工要求享受晚育獎勵假津貼的,需按規定提交該職工第一個子女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紅色證)等有關證明。 二十三、職工參保后發生的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及相關待遇,按照《規定》執行;參保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相關待遇由原渠道解決。 二十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保后生育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用人單位參保后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在欠繳期間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單位按有關規定補足全部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后,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用人單位漏報、少報職工的繳費工資,給職工生育保險津貼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二十五、退休人員、非本市戶口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十六、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十七、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
附件: |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名單 一、朝陽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朝陽區平樂園115號樓) 二、豐臺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豐臺鎮七里莊路20號) 三、海淀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海淀區大鐘寺14號) 四、門頭溝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門頭溝區新橋南大街46號) 五、房山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房山區良鄉長虹東路4號) 六、通州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通州區玉橋東大街40號) 七、順義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順義區站前街20號) 八、昌平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昌平城區鎮煤市口胡同2號) 九、大興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大興區黃村鎮市場路東巷5號) 十、懷柔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懷柔區青春路39號) 十一、平谷區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平谷區新開西街4號) 十二、密云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密云縣新中街9號) 十三、延慶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服務中心(延慶縣東外大街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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