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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全國九屆人大五次會議精神,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第十條 的規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資的調整,經省政府同意,授權我廳發布,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最低工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41號)的文件精神: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因此,今年我省的最低工資調整包括兩個部分: (一)調整最低工資口徑 最低工資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繳費額。 各類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時,應包括以上兩部分,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 (二)調整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460元/月(原430元/月) 二類:370元/月(原360元/月) 三類:320元/月(原300元/月) 四類:260元/月(原250元/月) (三)調整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3.9元/小時(原3.6元/小時) 二類:3.1元/小時(原3.1元/小時) 三類:2.7元/小時(原2.6元/小時) 四類:2.2元/小時(原2.1元/小時) 二、各市市區、縣(市、區)現執行的類別若需變動,應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 的規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內,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類別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