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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08]21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市政府決定,2008年度東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770元/月(折算的小時標準為4.43元/小時),非全日制(鐘點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4元/小時。 以上標準,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以后在沒有公布新標準之前,將自動作為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再另行公布。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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