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及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為保證工傷職工就醫,現制定就醫轉院須知如下: 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當地工傷保險應向經辦機構報告,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工傷事故報告》之日起,工傷職工的就醫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管理。 二、工傷職工的就醫實行協議醫療機構管理,職工發生工傷后應送往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協議醫院進行治療,在傷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的非工傷保險協議醫院進行搶救,但必須在傷情穩定后立即轉入協議醫院治療。 三、工傷職工在協議醫院治療期間,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三個目錄。 四、工傷職工傷情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的,可在協議醫院門診就醫,建立門診病例,門診實行雙處方管理,工傷職工應留存好處方底聯和單據。 五、工傷職工傷情嚴重,當地協議醫院又無相應的醫療設備、未開展相應業務或無此項專業技術人員的可轉院治療。轉院應遵循逐級轉診和就近轉診的原則: 扎蘭屯市、阿榮旗、莫旗、鄂倫春旗由當地協議醫院主治醫生提出轉診理由、科主任填寫轉院申請單,院內專家會診,工傷保險科登記、備案,工傷職工工作單位蓋章同意,然后到旗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并報呼倫貝爾市醫保局備案。 陳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鄂溫克旗、海拉爾區、額爾古納市、根河市、牙克石市工傷職工在當地協議醫療機構無法救治時,應先轉入呼倫貝爾市人民醫院或大興安嶺林業總醫院。如轉往統籌區以外醫院,需經醫院的科主任填寫轉院申請單,院內專家會診,工傷保險科登記、備案,經工傷職工工作單位蓋章,到呼倫貝爾市醫保局審核后轉出。 六、轉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 30 天,最長為60天,超過 60天者應憑轉院證明,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親屬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七、為便于工傷職工轉院后能及時報銷醫療費,患者應將有關醫療證明保存好,門診就醫需有門診手冊,門診診斷書,各種檢查單、處方底聯、費用收據。住院職工出院時開具出院診斷、病例首頁、醫囑單、費用結算清單、住院明細清單。 八、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發布《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兩個目錄之前,按醫療保險目錄執行,目錄外費用或超出目錄標準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發生的與工傷疾病治療無關用藥、無處方底聯藥品費用,工傷基金不予支付。 十、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出院帶藥不得超過二個月;門診治療開藥量不超過7日,超量開藥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路費、食宿費、入院超標準床費和屬于自費范圍內的所有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未經審批同意而自行轉診、自找醫院、自購藥品費用或到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全額墊付,待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治療期結束后按《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報銷手續。 十四、本人預留存的資料需提前復印,原件由經辦機構留存。 呼倫貝爾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