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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勞資部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在當前企業改革改制中進一步保障內部退養人員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現就內部退養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見: 1、企業在改革改制中,對距離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的職工,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本人自愿,實行內部退養制度。職工內部退養期間,應由企業為其發放生活費。 內退人員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內退人員和企業協商,按照職工本人內退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于當年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準。內退人員生活費也可以按上述標準一次性發放,今后不再追加。 2、內退人員應隨同企業在職職工一起參加我市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及內退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內退人員當年生活費標準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企業及內退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按照全市統一的政策規定執行。 凡應由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得要求內退人員繳納,也不得在內退生活費中扣除。 3、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一致,可以一次繳清內退人員剩余年份的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以企業及內退人員當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遞增,具體數額由所在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核定。 4、企業在改革改制中,對于原已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人員應繼續妥善安置。由于企業破產、兼并等原因需要對內退人員實施分流安置的,需報市、區勞動保障局審核批準。 內退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到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繼續參保繳費。經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一致,可允許企業為內退人員一次性預繳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預繳以當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遞增,同時,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預繳數額,征收預繳的養老保險費,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 5、內退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達到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包括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在內),即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或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 6、內退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由企業向所在地社保處申請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按照武政[2001]35號及武社保[2001]36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基本養老金調整統一執行國家及省的有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