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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有關處室、社保中心、各分局: 為了規范養老保險政策,避免經濟補償金或養老保險流失,現就企業職工延遲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事企業管理崗位以工代干的女職工在年滿5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選擇50周歲或55周歲兩個點的退休時間,同時報勞動社會保險部門審批。選擇后應嚴格按規定退休時間執行,中途不得變更。 二、對于改制企業超過50周歲以工代干的女干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以上,從事特殊工種,符合提前退休的人員,在企業改制時允許本人再一次選擇退休時間。要求改制時提前退休的,不得領取經濟補償金;要求按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方可領取經濟補償金。選擇后應嚴格按規定的退休時間執行,中途不得變更。 三、對于已經領取經濟補償金又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應立即停止支付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扣回已領取的養老金和辦理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手續;計算機處負責恢復和補建個人帳戶;就業和失業保險處負責發給該類人員按規定在失業期間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已經辦理退休檔案管理手續的,退還退休檔案管理費,職工檔案送回溫州市技術工人交流中心繼續保管。 四、各社保經辦機構要對上述對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后各相關處室、經辦機構要嚴格把關,切實做好企業職工延遲辦理退休手續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