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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縣(市)勞動局,省農墾總局勞動局,省直各廳局,中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基本養老保障有關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1、新參保(原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和個人,應從當地政府規定的建立個人帳戶時間(最遲不遲于1996年1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補繳用于補記職工個人帳戶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補發拖欠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職工按照 當年度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和個人按規定補繳之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補記個人帳戶,補記個人帳戶(包括職工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劃轉 記入部分)前職工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新組建的企業應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撥付基本養老金。 2、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集體企業,暫不列入擴面對象,其退休人員直接進入城市居民最低生產保障范圍。其他符合條件的集體企業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3、企業改組改制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改組改制后的企業繳納。合資企業,由合資后的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兼并企業,由兼并后的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由改制后的新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租賃承包企業,由租賃、承包方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合資、兼并、租賃、承包后的企業負責補繳。 4、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企業的(不包括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單位和職工原則上從轉制之月起參加當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費,不補繳轉制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轉制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 (1)轉制前已經離通休的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對有事業費的單位,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業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有資金支付;沒有事業費的單位,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支付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在5年過渡期內(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外待遇, 由企業負責支付。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核定過渡期內退休人員補貼標準時,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標準計算 ;事業單位離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核定后不再變動。 5、被拍賣企業、破產、關閉企業要從拍賣收入和通過資產變現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的,按省政府1998年第16號令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0年所需費用 。 6、因工致殘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處理: (1)職工因工致殘并被鑒定為1—4級的,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將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并入工傷保險基金;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另帳管理,待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后將個人繳費部分并入工傷保險基金,個人帳戶企業劃轉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并離崗休養的,離崗休養期間,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繳納;按規定不應離崗休養的,職工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職工因工致殘并被鑒定為7—10級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工致殘職工的待遇問題,按黑勞發〔1997〕21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7、職工與企業解決勞動關系后尚未就業的,可自行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職工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并照常計息,重新就業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職工與企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仍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8、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當每年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企業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之和向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停薪留職職工的繳費工資 ,應列入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 9、對原是企業職工,并且已經在原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10、職工或個體勞動者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雖然已滿15年,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準人為增加繳費年限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一次性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統一制度之后達到退休年齡的,除按規定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外,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5個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12、職工退休時應按統計局提供的全部職工(含下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基本養老金。 13、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制度前為界定時點。在此之后的工作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14、原為國有企業職工的個體勞動者,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制度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連續工齡,可以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制度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的,在達到退休年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應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15、對于違返國家規定中斷繳費的,企業和職工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職工退休時,應補繳而未補繳的不計算繳費年限,并減發退休待遇。職工每少繳1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減發數額為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和扣除個人帳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的0.3%。 16、對于破產企業中按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除特殊工種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減發外,每提前退休一年減發數額為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扣除個人帳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的2%。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17、職工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基本養老金在按正常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發計算的基礎上適當減發。減發數額為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扣除個人帳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的25%。在國家規定的病退年齡的基礎上,晚病退每滿一年減發比例在25%的基礎上少減發2%。即,晚病退滿一年待遇減發23%,晚病退滿二年減發21%,依此類推。 18、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可享受全殘補助金。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享受全殘補助金,標準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全殘補助金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統一制度之后享受全殘補助金的人員,除按規定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外,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5個月的 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19、凡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是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0、職工或離退休人員受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下同)或勞動教養,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如下辦法處理: (1)在職職工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帳戶儲存額繼續計息;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視同繳費年限(指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待期滿后可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2)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確定的標準發放,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離退休人員被判處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21、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應以貨幣支付,不得用非貨幣形式(土地、實物等)抵頂基本養老金。 22、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在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視同繳費年限時,不進行工齡折算。 23、原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個體勞動者,無論曾否從事過特殊工種,其退休年限均按省政府1998年第17號令執行。 24、本意見涉及的內容,今后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25、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下發前,各市地、系統、行業已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的 ,不再重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