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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市區有關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經研究并報市政府領導同意,決定對原越城區街道企業1999年底前退休退養等有關人員適當調整養老待遇,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養老待遇的對象 1.原越城區街道企業1999年底前退休退養的人員; 2.按紹市勞[1991]81號文件辦理退休的勞務企業職工; 3.越生小集體退養人員; 4.企業保養人員; 5.按原紹市勞[1993]100號文件辦理退休的土征工。 二、待遇的調整標準 (一)普遍調整養老待遇按每人每月90元標準調整。 (二)適當調整部分人員養老待遇 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發部分養老待遇: 1.退休(退職、保養、退養)前具有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 三、待遇的調整時間 養老待遇的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計算機直接調整。 本次調整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調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