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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航空公司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局): 為進一步規范民航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隊伍穩定,確保飛行安全,針對目前民航事業快速發展與飛行人員短缺的矛盾,本著完善行業法規,培育市場機制,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有序流動的原則,經國務院同意,特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飛行人員流動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規范航空運輸企業用工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飛行人員依法有序的流動機制。航空運輸企業招用飛行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并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對未與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飛行人員,不得建立新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 在現階段,為保證航空運輸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保持飛行隊伍的相對穩定,結合航空運輸企業的特點,辭職的飛行人員應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盡量在運輸生產淡季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飛行人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飛行人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加強航空運輸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內容,明確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和標準。要加強勞動合同基礎臺帳管理,依法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工作。同時,要通過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深化航空運輸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穩定飛行人員隊伍。要探索建立符合航空運輸企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使工資分配向一線飛行人員傾斜,合理拉開飛行人員與一般員工的工資收入差距,逐步建立起飛行人員收入與市場價位接軌、富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要深入細致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實關心廣大飛行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努力解決其后顧之憂,穩定飛行人員隊伍,確保民航飛行安全。 四、進一步完善飛行人員的飛行準入和資質管理。民航各級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管理,嚴格民航飛行人員的飛行準入制度和資質管理。對未按規定與原用人單位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及其相關手續的、且未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暫停飛的飛行人員,不得批準其恢復飛行。 五、加大民航飛行人員的培養力度,積極探索建立飛行人員市場化的培養機制。針對現階段民航飛行人員相對短缺問題,要積極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民航飛行人員培養途徑。堅持學歷養成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繼續加強航空運輸企業與國內、外飛行專業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合作機制。充分利用現有飛行專業院校的資源,加大企業投資定向招飛的力度,同時適當引進外籍飛行人員。要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鼓勵個人自費或個人通過銀行貸款參加飛行職業的培訓,逐步從根本上解決飛行人員的供需矛盾。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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